复重约定试用期的约定无效?

[试用期]    解决者:热心网友

我以前从公司辞职了,现在又回来了,想咨询一下,复重约定试用期的约定无效么?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规定将试用期的试用对象限定在为初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或者变更工作岗位时,约定试用期的做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