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曝光被骗经历 骗子骗术大揭秘

毕业生曝光被骗经历 骗子骗术大揭秘

一、利用招聘,诱骗大学生踏入非法“传销”陷阱

张某、吴某、李某(女)是在同一高校上大三的美术专业的同班同学。2004年2月的一天,认识张某的周某从广州打来电话,说他现在是广州一家广告公司的业务副经理,近来因业务发展,急需招聘美术、广告设计方面的专业人才,希望张某和他的同学能利用寒假机会,来广州实习打工,月工资二千多元。如果觉得可以,毕业后可去该公司工作。张某便与同学吴某、李某三人一起到了广州。第二天,周某拿来合同书让他们每人填写了一份,并说:“您们现在已与公司签订了合同,明天就正式上班,但每人要交押金3千元。如辞职离开公司,押金随时如数退还”。三人一想,既有熟人,又有合同和承诺,便从准备交学费和生活费的钱里,拿出3千元交了押金。当天下午,周某就带三人开始岗前“培训”。“培训”并不是讲广告设计等工作方面的事情,而是讲怎样赚钱,怎样暴富和赚钱要不择手段以及“发展下线、金字塔”理论等等。在这样几次的“培训”、“洗脑”中,主讲的这些人慢慢地就撕掉了遮羞布,“传销”的面目暴露无遗。经过几天“培训”、“洗脑”后,公司让他们“上班”,就是打电话、动员蒙骗您认识的、想找工作的人来“工作”。他们三人就这样上了“贼船”。转眼到了开学,他们也没有回校上课。学校向家里打电话寻找时,家里才知道孩子还没去学校报到,吴某、李某的家长忙从广州把二人追回送到学校。此时,他俩一分钱也没挣下,反而连押金也没有要回来,前后每人共被骗了四千多元。而张某却铁了心,死心塌地地走下去,最后被学校除名。

【分析】非法传销组织诱骗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已经参加非法传销的受骗者的同学、朋友向其灌输“金钱是多么重要”,“传销如何好”,“挣钱又快又多”,“要相信传销组织是不会骗人的”等等,把学生骗到外地。二是利用毕业生急于择业的心理,冒充用人单位与学生联系,骗得学生信任,将学生骗至外地。非法传销组织诱骗学生的主要方法是:将学生骗到外地后以高回报和“参与创业”为诱饵,采取洗脑、上课、谈心、感情交流等方式,骗取他们的高额传销培训费并诱使其参与非法传销,同时让已被“洗脑”的学生,诱骗更多的同学参加非法传销;对于不被其所诱的大学生就限制其人身自由,强迫学生给家人、同学打电话,称自己有病或联系工作寄钱到他们的帐号。

【提示】大学生被非法传销组织所骗受困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大学生自身防范意识薄弱,轻信他人上当受骗;二是对同学、朋友的介绍过于信任,没想到熟人还会骗自己;三是就业压力过大,择业时放松了必要的警惕,轻信以用人单位身份出现的非法传销公司;四是个别学生存在不劳而获的思想,被非法传销组织宣传的高额回报引诱,甘愿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二、收取保证金,诈骗大学毕业生

2004年5月中旬,马上要从甘肃省服装学校毕业的中专生韩小花(化名)开始为找工作忙活了,为了找到一个合适的工作,韩小花连日奔波于各类人才市场。这时候,一家贸易公司兰州分公司的企业招聘启示进入了她的视野,经过初步了解,这家公司提供的岗位是商场里的营业员,两个月的实习期间,月工资600元加提成,转正后月工资800元加提成,如果营业情况好,每个月的收入可以达到2000元左右。作为一名刚刚毕业的中专生,这样的待遇对她来说,着实是很大的诱惑。但韩小花了解到,进这家公司,每人要收取200元的服装保证金,用于制作工作服,离开公司的时候,200元可以原封退还。“现在社会上各种招工骗局比较多,都是要收各种保证金,会不会是骗局?”但是又一想,“公司是在一家比较正规的人才市场发布的消息,应该不会有问题。”为了慎重起见,韩小花决定等一等。接下来的几个星期里,韩小花发现,这家公司仍然一如既往地在人才市场上招聘工作人员,不仅如此,兰州市一家较有影响的地方报纸也发布了公司的招聘启示。不愿放弃这样一个好的机会,韩小花决定去试一试。5月下旬的一天,韩小花来到了某大厦公司的办公地点参加面试,同时前来应聘的人有100多名,有些还是重点大学的毕业生。韩小花说,一些应聘者为了安全,还专门到工商部门看了公司的营业执照,没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韩小花和许多应聘者对这个公司深信不疑。面试完以后,韩小花心甘情愿的交了200元服装保证金。6月5日,韩小花按照公司的约定来到公司的办公地点参加培训,但却发现,广彤公司和主管人员早已经人去楼空。发现上当受骗,韩小花和被公司“录用”的其它大学生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据了解,在公司诈骗案中,有150多名像韩小花这样的求职者上当受骗,其中大多数都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

【提示】就业过程中,骗子最感兴趣的往往是金钱,只要您提高警惕,捂紧“口袋”,放好“钱包”,骗子也只能望洋兴叹,无计可施。

三、盲目签约,不合理条款上当

王利(化名)由于急于找到工作,没来得及仔细推敲合同里的条款,结果不但失去了这份工作还付了一笔违约金。据其称,他与公司签合同时还未毕业,但公司要求其进入实习期。在4个月的实习期里他卖力地工作,却只能得到300多元钱的“实习工资”。今年5月,他以为工作已经敲定,打算回学校修完剩下的一些课程,9月再回到公司正式上班。但当他向公司请假时,公司却以合同中“工作前两年不得连续请假一周以上”的条款为由,认定王利违约,索要违约金。王利只好交了2000元的违约金。

【提示】签订协议时一定要谨慎,要认真阅读协议中的每一条规定,反复斟酌,拿不准的要向有关法律机构咨询后再作决定。

四、只身应聘,女大学生做家教被害

2004年7月24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一女大学生王京(化名)在做家教时遇害身亡。今年23岁的王京,就读于省内某知名大学,几天前到省会某地做家教时被杀害,凶手的作案手段极为残忍。据王京的朋友反映,她是一个文静漂亮的女孩,从小就很优秀,从小学到大学,一直都是班干部。由于过分的轻信他人,该同学在未经认真核实的情况下,只身去应聘家教,结果遇害。

【提示】安全问题要时刻牢记,危险离您并不遥远,就业机会有无数,生命只有一次。

五、利用求职者个人信息进行诈骗

近期以来,套取并利用求职者信息进行诈骗的案件屡见报端。毛先生日前在贵阳家中接到一长途电话,称其在广州读大学的儿子在车祸中撞伤,正在医院抢救,急需手术费5万元。毛先生闻讯立即拨打儿子手机却怎么也打不通,相信真的出事了。就在此时,一个自称是儿子学校领导的人又打来电话,证实确有其事,并留下一个广州账号。毛先生连忙筹集了5万元汇过去。几小时后,毛先生终于打通儿子电话,方知上当受骗。原来,儿子不久前在网上发了一则求职应聘信息,有人自称是某公司总经理,想招聘他做兼职。儿子便将贵阳家庭情况和电话号码告诉了对方。谁知道对方招聘是假,套取家庭信息诈骗是真。

无独有偶。2004年9月中旬,贵州邹先生突然接到一个告知儿子颅内出血入院抢救的电话。邹先生立即给远在北京工作的儿子联系,电话同样打不通。邹先生心急如焚,马上按对方要求筹集了10万元钱到邮局汇兑。这一情况引起了邮局工作人员的警觉,问清原由一看,发现对方提供的银行账号是重庆的,就明白是骗局,才没有让骗子的阴谋得逞。原来,邹先生的儿子在事发当天接到多个电话,可就是没有声音。后来又有一个电话打来,自称是重庆市公安局,称他的手机号码正被一名犯罪嫌疑人盗用,为方便调查,请他关机半天。过一段时间,他觉得事情蹊跷,往家里打电话一问,方知上当受骗。

【提示】求职心切但莫大意,在填写有关应聘表格时没有必要留下家庭信息,尤其是联络电话等,骗子往往利用假招聘套取应聘者有关信息,从而实施诈骗。应聘者家人稍不注意,就可能落入陷阱造成损失。同时,要将案情通报给家人和亲朋,告诫他们遇到类似情况时,不要轻信,不要乱了方寸,可向单位、学校查实后再做出相应决定。

六、未签劳动合同,自身利益受损

柳明(化名)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不仅工资待遇十分优厚,而且因为由好朋友介绍,柳明十分放心。从事工作七月有余,一直未签订劳资合同,经打听企业内所有人员均未签订,好朋友拍着胸脯保证,柳明也没有多想。不料一日忽被裁员,公司一分赔偿金也没给。等到想起找朋友询问时,朋友已不知所踪。柳明后悔莫及。

【提示】

1、外资企业没有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反劳动法的。柳明利益受侵害,可根据法律请求赔偿。

2、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根据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给赔偿。赔偿办法如下: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工资收入的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他医疗费用的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3、无论何种情况发生,合同都是必要条件。没有合同,法律很难为之伸张正义。大学生初入社会,一定要多点心眼,留心用人单位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法人资格是否确实存在,公章是否具法律效力等。

七、档案托管引发纠纷

朱云(化名)大学毕业后在私企工作,档案搁在了人才中心,由于与老板发生劳动纠纷,老板强迫她辞职,后来她找到一家行政单位的工作,为了办保险,她去人才中心取档案,没想到档案已被老板拿走。朱云将事情诉诸到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监察部门表示也管不了。目前这件事情过去了四年多还没有解决。

【分析】企业能扣职工的档案是因为档案是计划体制下的产物,档案在哪个单位,员工就与之有劳动关系。《劳动法》出台后,认为档案已不作为员工与企业关系的唯一标志,劳动合同才是唯一的标志,档案不在也没关系。但档案管理的规定要求档案必须跟人转移,于是强行规定人走,档案也必须转走。但单位要想不让人走,扣留员工的档案,员工也没有办法,虽然知道这种做法不符合规定,但管理监督机制不到位也没办法。劳动仲裁也不受理档案问题,使得劳动者受到侵害时无人保护,这还会影响到失业救济金的领取,因为不转档案到街道,就享受不到失业救济金。

【提示】在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协调好档案的管理问题,作为毕业生本人不要盲目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档案托管。

总的来说,防微甚于后悔,安全重于泰山。毕业生同学在求职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只要您牢固树立终身安全观、主动预防观、生命无价观,系好求职安全带,就一定会平安无事,顺利实现自己的求职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