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际礼仪的形成和发展
现代国际礼仪的形成和发展
“礼”是怎么产生的?有一种说法,认为人类在狩猎时代就已知道要有礼貌,因为在打猎时,狩猎者相互必须保持适当的距离。而且即使没有猎获什么,也要讲一番有关野味的趣闻,使同伴们不致扫兴而归。这样说来,“礼”在狩猎时代就有了它的初步形态。
随着人类历史的前进,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人际交往日趋频繁,社会生活更加复杂和多样化,“礼”也不断丰富和发展。“礼”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的发展以物质生产的发展的基础。有一些日常生活中的“礼”者是在物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可能出现。人们讲究服饰穿戴,也只有在纺织、丝绸、印染业发展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有一些礼节是在社会文化生活和相互交往中逐渐演变而来的。例如,席间奏乐必须是音乐有了相当发展后形成的。各种礼仪场合的布置装饰。也是艺术发展的一种成果。握手,据说是西方中世纪骑士相互格斗,势均力敌,作为和解的表示,把平时持剑的右手伸向对方,相互握手言和,而演变成今天的一种通行礼节。
到了阶级社会,建立了“国家”之后,“礼”的发展也达到一个新的阶段。这时候,“礼”已不仅是个人之间交往的“私人礼节”,而且成了国家统治的一种手段。统治阶段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建立并稳定自己的统治秩序,规定了许多礼节条文,道德要求本阶级的成员严格遵循。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一稳定,他们对全社会统治也就比较巩固了。所以,过去在外国“礼”(etiquette)一词,也往往意指上流社会中的行为规范或宫延礼仪,以及官方生活中的公认准则。至于平民百姓,则只要求他们遵循统治阶段的法律,供权贵奴役驱使就可以了,这与中国古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真是不谋而合。
在中国历史上,周朝是国家礼仪齐备的朝代。周公为周朝制定了种各种典章制度,即所谓“周礼”,要求诸侯遵行。谁要是不遵行,天子就可以处以讨伐。历代封建王朝,崇尚儒家主张的“礼治”,沿袭周礼,并根据自己统治的需要,不断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所谓“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就是要人们以“礼”为准绳,格守本分,不得逾越。这种“以礼治国”的做法,对于稳定当时的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礼”成了中国文化传统的内容,使中国成了有名的“礼仪之邦”。当然,封建礼仪的繁文缛节,也束缚了人们的思想和手脚,起着阻碍社会进步的作用,有的甚至成为反动的、“吃人的礼教”。所以,随着社会的进步,对于这种礼仪传统,应持分析的态度,吸取其中的有用的精华,抛弃封建落后的糟粕。
在我国历史上,自从有了国家,也就出现了相应的礼仪。不论是古希腊、古罗马,还是古印度、古埃及、都形成了具有各民族特点的礼仪。在古希腊、古罗马的诗歌中,在古埃及的墓葬壁画中,都有古代礼仪的描述。它生动地反映了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文明习俗,是人类文化传统的宝贵财富。由于国家的产生,也应有了国与国之间的交往。国家交往也需要有一定的规范与准则,于是就产生了国际礼仪。
在人类历史上,国与国之间充满了矛盾、争斗和战争。而同时,又不断有谈判、议和、结盟、互派使节、互通贸易、缔结条约、协定等国际行为发生。国际礼仪是国际交往中的一种行为规范。它较之一个国家内的礼仪规范又发展了一步,而逐步为大多数国家所公认和接受。
在秦王朝统一中国之前,当时中国的大地上,小园林立,诸候争霸,即春秋战国时代。公元前542年,郑国国王郑简公出访晋国,按照礼仪规范,晋国国王应及时会见郑简公。而晋国有意怠慢郑简公,借口为鲁哀公服丧,迟迟不安排会见。郑国宰相子产乃令随从人员捣毁宾馆的院墙,将自己的车马牵入院内。晋国的礼宾官为此向他们提出抗仪。子产申辩说,你们借口为鲁哀公服丧,不安排会见,我们的车上装的是送给晋王的礼物,需要经过一定的仪式赠送给晋王。只要你们安排会见,接受了礼品,我们会把围墙立即修好。晋国知道自己输了礼,只好向子产致歉,并立即安排会见,举行了隆重的欢迎仪式。由此可见,远在二千多年前,进行国事访问时,在欢迎、会见、赠礼等的安排上,便已有一定的规范;如不遵行,就会引起外交纠纷。汉代派苏武出使匈奴,匈奴扣押了他,把他放逐在北海(今贝加尔湖)上放牧公羊,并声称,要等公羊生了小羊,才放他回汉。苏武被扣长达19年。后来匈奴与汉和亲,汉使到匈奴,要求放苏武等人回汉,而匈奴诡称苏武已死。后来,汉使对匈奴单于说,汉帝射雁于御苑上林之中,得一大雁,足系帛书,言苏武等在某大泽中。单于这才不得不让苏武回汉。可见,当时这种扣押使节的做法,也是违背国际礼仪的。中国古时“两国交兵,不斩来使。
现代国际礼仪的基本准则
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阐述了“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宪章第二条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当遵循的七项原则。其中第一项就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由此可见,现代的国际关系应以公认“主权平等”为基础。国家不论大小,都应当具有独立处方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主权。国家与国家相互之间是平等的,所有国家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
“主权平等”含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每个国家都享有平等主权,不受他人侵犯;另一方面,每个国家都有尊重别国主权的义务,不得借口行使自己的主权而侵犯他国的主权。“主权平等”既然是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作为国际交往中的一种行为规范的现代国际礼仪,当然也必须遵循这一准则。如果在相比交往中,损及他国主权,当然也就谈不上什么遵守国际礼仪。
“主权平等”的原则在国际礼仪的实践中,常常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国家尊严受到尊重;国家元首、国旗、国徽不受侮辱。这里说的“国家尊严”一词虽然比较抽象,但在礼仪活动中却十分重要。礼仪活动有不少为了表现有关各方的友好关系。如果有一方的尊严受到损害,丢了面子,甚至感到难堪,就必然会损害相互关系。对于国家元首、国旗、国徽等国家主权的代表或象征,不但不应当受到侮辱(这是最起码的要求),而且应当表现出应有的尊敬。所以,在一切正式场合如果遇到升国旗、奏国歌时,都就当肃穆致敬。
二、国家的外交代表,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这种外交特权和豁免,不但是工作上的需要,而且也体现相互的尊重。所以,有关各方既不应当滥用外交特权,也不应当侵犯外交特权,而应当遵照有关的国际公约的规定,享用外交特权和豁免。
三、不以任何方式强制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不以任何借口,干涉别国的内部事务,既不要强加于人,也要避免“强人所难”。不论是“客随主便”,还是“主随客便”,实际上都是要尊重对方的风俗习惯。社会政治制度的选择,是各国人民自己的事;宗教信仰也有各自的自由,都不应当加以干涉。对于宗教习俗更应尊重。
四、在相互交往中,实行“对等”和大体上的“平衡”。所谓“对等”实际上就是“礼尚往来”。例如,相互交往的双方人员,其身份要大体相当;派代表团互访时,双方的接待规格应相差不多;“投之以桃,报之以李”,这是“对等”原则的下面引用。而国际交往中,有时也从负面运用这一原则。例如,你赶走了我的武官,我就驱逐你的参赞;你有意怠慢了我,我也请你坐一坐“冷板凳”,如此等等。
所谓“平衡”,也可以理解为“一视同仁”或“不歧视”的原则。例如,驻在国外交部邀请所有国家的使节参加某项社交活动,就不应单独不请某一个国家的使节。所有来访的各国外交部长都由总理接见一次,如果唯独不见某个国家的外长,那也会被理解为有意给予冷遇。曾经有两个非洲国家的部长级代表团同时来我国访问,由于接待单位不同,一个部长住在国宾馆,另一个住在旅馆里,被周总理发现,总理严肃批评这是“搞上下铺”的做法,肯定会影响接待效果。
但是,所谓“对等”、“平衡”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国际交往中,在礼仪上给予“破格接待”的,也有诸多先例。各国为了体现自己的外交政策,往往打破对“对等”、“平衡”的机械理解,做出一些特殊的安排。例如,1984年,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来华访问,中央双方达成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公报,在她访华的短短36个小时中,中方为她安排了14场活动。邓小平、胡耀邦、李先念等在同一天会见了她,被认为是一次“破格”的接待。可见,礼仪规则不应当是机械的条条,其巧妙应用还在于结合实际情况善于安排。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礼仪程序的运用也是一种外交艺术。
五、“主权平等”的原则,在国际组织中和在国际会议上,表现为每一个参加国都有同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每一个国家所投的票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享有“否决权”,是在这方面的一个例外,是根据宪章规定,被国际公认的一种特别安排。某些国际金融机构采取“加重票”的做法,也是一种例外。
六、在“礼宾序列”问题上,也应当体现各国“主权平等”的原则。在国际会议上,各国代表的位次,还是按国家大小强弱的原则来排列,而一般是按会议所用文字的国名字母顺序为排列,而签证条约协定时,应遵守“轮换制”,即每个缔约国在其保存的一份文本上名列首位,它代表在这份文本上首先签字。在国际活动中,各国代表的序列,应以代表的职务高低或就职时间的先后作后排列的依据。例如,驻在某国首都的各大使,即应以到任递交国书的时间先后为序,并由最先到任的大使担任外交团长。只有在少数信奉天主教的国家时,由于宗教原因,外交团长总是由梵蒂冈派驻当地的“圣使”担任,而副团长由最先到任的大使担任。
在文字的使用上,每个国家都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利。在签订国际条约协定时,本国文字与别国文字具有同等效力,而经过有关国家的协议,也可以只使某一种国际通用的文字。
以上这些方面,只是根据国际交往中常风的做法,以大体上的概括。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生活日趋复杂多样,我们应该按照“主权平等”、“相互尊重”的基本准则,结合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恰当地加以运用。
在礼宾实践中,除了已有国际公约做出规定的礼仪做法,公约签字国均有遵行的义务外,国际惯例也是十分重要的依据。所谓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最初某些国家长期反复使用,后来为各国接受并承认其法律效力的习惯做法和先例。一般包括国际外交惯例和国际商业惯例。国际惯例有5个特点:一是能用性,即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用;二是稳定性,受政策调整和经济波动的影响;三是重复性,一般都是反复运用;四是准强制性,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五是效益性,被国际交往活动验证是成功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因此,我们应当充分注意国际纠纷惯例的研究和运用。